市场监管总局:对立讯精密处以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界面新闻2026年05月27日 21:54

5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业务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书显示,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立讯精密负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义务,未依法事先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评估认为本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立讯精密在市场监管总局掌握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前主动报告,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同时,立讯精密在发现违法事实后积极整改,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决定对立讯精密处以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6〕26号

当事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2233Q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一西部三洋新工业区A栋2层

法定代表人:王来春

身份证件号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对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收购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泰科技)部分业务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立讯精密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立讯精密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2月17日,立讯精密向本机关提交说明材料,主动告知立讯精密收购嘉兴永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永瑞)等三家公司股权的交易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经核,上述三家公司是闻泰科技全资子公司,本交易实为立讯精密收购闻泰科技的部分电子产品代工业务(以下称目标业务)。2025年9月5日,对本案立案调查。11月27日,实施进一步调查,对本案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了评估。

二、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当事人:立讯精密(收购方)。2004年在广东省注册成立,主要业务为电子产品代工、汽车互联网产品及精密组件、通讯互联产品及精密组件、其他连接器等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最终控制人为(略)。2024年,立讯精密(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

目标业务:闻泰科技通过嘉兴永瑞、上海闻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泰电子)、上海闻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泰信息)等三家公司从事的部分电子产品代工业务。目标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嘉兴永瑞于2014年在浙江省注册成立,负责闻泰科技电子产品代工服务业务流程中的生产制造环节;闻泰电子和闻泰信息分别于2006年、2016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负责闻泰科技电子产品代工服务业务流程中的软件和技术研发环节。2024年,目标业务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

股权出让方(非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闻泰科技。1993年在湖北省注册成立,主要业务为半导体功率器件、模拟芯片的研发设计、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汽车电子等终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

(二)交易情况。

2025年1月23日,立讯精密通过全资子公司立讯通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通讯)与闻泰科技全资子公司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泰通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闻泰通讯将其持有的目标业务股权转让给立讯通讯。1月26日,嘉兴永瑞和闻泰电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1月27日,闻泰信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立讯精密间接取得目标业务100%股权,单独控制目标业务。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查,本次交易前,闻泰科技间接持有目标业务100%股权,单独控制目标业务;本次交易后,立讯精密间接持有目标业务100%股权,单独控制目标业务,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24年,立讯精密(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目标业务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5年1月26日,嘉兴永瑞和闻泰电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1月27日,闻泰信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此前未依法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立讯精密收购闻泰科技部分业务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上述事实,有立讯精密提交的情况说明、目标业务变更登记证明、股权转让协议、2024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立讯精密负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义务,未依法事先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评估认为本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本机关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立讯精密在本机关掌握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前主动报告,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同时,立讯精密在发现违法事实后积极整改,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决定对立讯精密处以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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